近日,证券时报消息称,“证监会统计资料显示,截至10月27日,深圳华大基因IPO审核状态显示为中止审查。中止情形显示为: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华大基因为国内基因测序龙头,公司于去年12月递交公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医谷也曾报道过,见《华大基因终于要上市了,证监会发布预披露招股书》。
今日(11月3日),华大基因公司发布公告,回应了此事。公告说明如下:
近日,有媒体报道,本公司因IPO文件不齐遭中止审查。公司在获悉上述报道内容后,经核实,说明如下:
公司IPO中介机构原经办人员因职业发展等个人原因,无法再作为经办人员为公司提供服务,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更换中介机构经办人员需要履行中止审查程序,因而公司IPO中止审查,并非IPO文件不齐。
近日,经办人员已更换完毕,公司已收到恢复审查通知,预计近期会公告更新后的审核状况。
公司IPO正在稳步进行中。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依据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公开资料显示,被誉为“国内基因测序龙头”、“基因测序界的腾讯”的华大基因于2015年12月以2456万的年利润入IPO创业板排队序列。
另据悉,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新股发行企业具有四类情形之一将中止审查
在审核过程中,有些企业因为出现了一些客观情况,使得审核程序无法继续,或者存在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质疑且有一定的线索,需要通过必要的核查来查清事实。在这些情况下,为维护正常的审核秩序,本着对发行人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证监会将这些企业列入中止审查的名单。主要包括四类情形:
第一,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具体情况包括:1、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2、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3、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4、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审核程序冲突。5、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签字会计师、律师发生变更,需要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发行人主体资格存疑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受限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的情形。具体情况包括:1、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或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2、保荐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第三,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质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形。1、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2、根据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明显存疑,需要进一步核实。3、媒体报道、信访举报反映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发行人申请文件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其他影响首次公开发行的重大事项,经初步核查无法澄清。
第四,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形。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中止审查后,如何才能恢复审查?包括以下情况:
发生中止审查事项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需及时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供书面说明,证监会将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派出机构核查、或者直接现场核查等措施。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将移送稽查部门调查或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中止审查后,如果中止审查事项已经消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进行澄清或者采取纠正措施的,恢复审查。
发行人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的,直接终止审查。
中止审查期间,发现发行人不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将依程序终止审查或者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申请恢复审查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恢复审查。
恢复审查后,将参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显然,华大基因是因为第一种情况导致“IPO中止”,虽然引起了不少业界关注,但是作为国内测序龙头企业的华大基因没有受到影响,IPO将继续正常进行。(生物谷Bioon.com)